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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号,现住四川省井研县********号。2019年10月8日因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井研县研城镇北街往井研县职中校方向行驶,13时 37分许,当车行驶至井研县研城镇夏家桥街滨河小区路口处,遇井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设卡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9mg/100m1,随后王某某被执勤民警控制,民警将其带至井研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意见为:所送检材 (王某某血液样品)中 乙醇含为:110.8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渝

2021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井研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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