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在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一饭店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搭载******沿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后右转行至**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道波
检察官助理:陈鑫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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