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7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街**号**栋**单元**号,住石家庄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卞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号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建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北二环交口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卞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28mg/100ml。
本院认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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