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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号,任丘市棉纺厂下岗职工。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3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任丘市东外环与新村路交叉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杨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杨某某受伤,后杨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2月7日死亡。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王某某供述;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程俊健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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