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社**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3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汽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吉F****6)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七大路薛家庄桥北侧时,适有赵某某(男,殁年85岁,顺义区人)驾驶人力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人力三轮车后部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后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某为全部责任,赵某某为无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救治被害人,后被民警查获。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酒精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其他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高小艳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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