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县**镇**村**组,现住址广州市**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广州市**区**镇**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 年8月20 日,被告人王某某预谋以“玩红包返利”方式实施诈骗后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应王某某的要求制造拉人进群可以领红包的假象,诱使他人拉人进入QQ群,并提供“shif****”的微信号作为诈骗收款微信,被告人王某某待QQ群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在群内发布“发50元返100元、发100元返200元”消息,并将李某某提供的收款微信发到QQ 群内,在被害人赵某某(微信号t123ac******)添加李某某shif****的微信询问红包返利情况时,王某某以转账需备注“玩返利”、无此金额的活动等理由多次骗取赵曰杭共计4111元,后王某某将赵某某的该微信号推荐给其网友(微信号yang02****),由其网友对赵某某继续以该种方式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483元,事后该网友通过微信分赃转账给王某某240元,王某某以该种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共计4594元。
2.2018 年8 月20 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在QQ群内玩红包返利的方式,以转账需备注“玩返利”、无此金额的活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翁某某的信任后,使用李某某提供的“shif****”诈骗收款微信,由王某某实施诈骗,骗取翁某某100 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得好处费232元。
3. 2018 年8 月23 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其购买的微信号为HH26576*****的微信以玩红包返利的方式实施诈骗,骗取吴某某(微信号wy 1387332****) 1866 元。
4. 2018 年8 月27 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其购买的微信号为HH265766****的微信以玩红包返利的方式实施诈骗,骗取焦雅慧(微信号h343422****)500 元。
5.2018年9 月1 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QQ好友(QQ号为13670***、334***)实施红包返利诈骗的情况下,应其QQ好友的要求,提供其本人使用的HH265766****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由其QQ好友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微信号ZJX1842005****)1500 元,王某某通过QQ将骗取的钱财转账给该网友,事后该网友通过QQ红包转账给王某某588 元好处费。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共计856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帮助,参与诈骗数额共计4694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3日9时许,在广州市**区**学校被庆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9月3日上午9时许,被广州市**区**大厦被庆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等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QQ聊天以红包返利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电信诈骗,仍为其提供收款微信,转移诈骗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五千至六千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三千至四千元;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州市**区**镇**村;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州市**区**镇**路**巷**号。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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