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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0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就曹某某(14周岁)诉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张某甲(驾驶人)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1360531.73元,张某乙(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一直联系不上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2018年5月23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因其不在家,进行张贴送达,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张贴于被执行人家的大门上。2018年6月28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在《法制日报》上对张某甲、张某乙进行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张某甲、张某乙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彬芳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电话:1526617****;

2.侦查卷二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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