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熊辉宇,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2012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号。2020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辉宇、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熊辉宇、邵某某共谋盗窃后驾驶摩托车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槐树北街9号综合菜市内,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众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二被告人在驾车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挡获,追回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辉宇、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辉宇、邵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熊辉宇、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辉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检察官助理:林方旭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辉宇、邵某某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 卷宗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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