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8〕4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21973********,壮族,大学本科,**单位**,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5日清晨,罗某某驾驶桂B****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3线由金秀县**镇往鹿寨县方向行驶,至国道323线945KM+500KM路段时,在上行车道(以桂B****7号小型普通车行驶方向为道路走向)内车辆左前角部位与由道路左侧横过道路右侧的行人王某某发生侧面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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