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偷越国(边)境罪)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县**镇**村**村民小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12月24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2月20日至2019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本人的相片和弟弟熊某甲的身份信息,先后办理了海员证、护照和身份证,在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此海员证、护照和身份证多次偷越国(边)境。

经统计,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偷越国(边)境共计48次,偷越国边境到达的地区涉及委内瑞拉、**、墨西哥、孟加拉国、韩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坦桑尼亚、喀麦隆、柬埔寨、摩洛哥、埃及、日本、巴基斯坦、南非、新加坡等地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6年12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安宁江号船从天津港出境至委内瑞拉。

2007年3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护照乘坐安宁江号船从东渡港入境至**。

2007年4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安宁江号从天津出境至墨西哥。

2007年9月11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安宁江号从天津港入境。

2007年12月5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晋城号从天津东港出境至孟加拉国。

2008年2月3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从连云港乘坐晋城号入境。

2008年2月5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证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从连云港坐晋城号出境至韩国。

2008年4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从镇江港入境。

2008年5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晋城号从连云港出境至孟加拉国。

2008年7月10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晋城号从龙口港入境。

2008年7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晋城号从吴淞港出境至印度。

2008年7月31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晋城号从东渡港入境至公海。

2008年7月31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晋城号从东渡港出境至印度。

2008年9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晋城号从日照港入境。

2009年3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西洋商人号从日照港出境。

2009年3月31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西洋商人号从吴淞港入境。

2009年4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西洋商人号从天津港出境至印度尼西亚。

2009年5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西洋商人号从黄岛港入境。

2009年5月29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西洋商人号从吴淞港出境至坦桑尼亚。

2009年9月17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西洋商人号从张家港入境。

2009年9月29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西洋商人号从天津港出境至喀麦隆。

2010年1月14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西洋商人号从天津港入境。

2010年6月7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丹霞号从镇江港出境至柬埔寨。

2010年7月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丹霞号从湛江港入境。

2010年7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丹霞号从调顺港出境至公海。

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丹霞号从黄埔港入境。

2011年1月2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丹霞号从天津东港出境至摩洛哥。

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丹霞号从广州新港入境。

2012年2月12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翠云号从张家港出境至韩国。

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翠云号从唐山港入境。

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翠云号从和尚岛港出境至埃及。

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翠云号从东疆港入境。

2013年1月7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从东渡港出境至日本。

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青霞号从东吴凇港入境。

2013年3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青霞号从广州新港出境至**。

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青霞号从洋浦港入境。

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青霞号从洋浦港出境至**。

2013年9月3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青霞号从塘沽港入境。

2014年4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玉霞号从太仓港出境至孟加拉国。

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玉霞号从泉州港入境。

2014年7月8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玉霞号从和尚岛出境至巴基斯坦。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从大玉霞号从镇江港入境。

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玉霞号从黄岛港出境至南非。

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玉霞号从金山港入境。

2015年2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玉霞号从吴淞港出境至韩国。

2015年2月5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玉霞号从鲅鱼圈港入境。

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丹霞号从蛇口港出境至新加坡。

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熊某某用熊某甲身份信息办理的海员证和护照乘坐大丹霞号从龙口港入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户籍资料;

2.证人熊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多次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四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7371****;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