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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85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鄂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F*****挂号大货车沿襄丹线13公里**镇**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遇阻,向后倒车时,与同向在后陈某某骑行唐某某乘坐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熊某某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19年9月24日,襄阳市交警支队樊城大队作出了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熊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8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车辆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等书证;2.视听资料;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长洲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号。电话:1507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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