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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某窝藏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认罪认罚专用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辛集镇**村**组**号。2009年7月3日因犯**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被告人满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刘某某是逃犯的情况下,在其家中容留二人吃、住,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时间达一个月有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谢明晓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王晓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满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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