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81********,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滕某某来到慈利县零阳镇南街街居委会院内,见余某某、刘某某停放在该院内的湘******、湘******两台小车车门未锁,打开车门后将车内的14包和天下香烟、1盒红茶、1瓶咖啡及其他物品盗走,将部分赃物销赃后得赃款1120元。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部分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86元。案发后追回赃款900元及部分赃物,并以全部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长忠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