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温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构帮忙代售、展销等理由,从郭某某、陈某某等31名被害人处骗走红木家具,后将红木家具质押给东****、汉****及古****三家展厅高息借款,并将所借钱款用于日常开销、偿还欠款、支付利息、接待消费等。期间,温某某为了拖延时间,向被害人支付了部分货款,最终以拒接电话等方式躲避被害人的催讨,致使被害人郭某某等人无法收回货款。温某某诈骗得来的红木家具共计价值人民币400.95万元。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已从东****、汉****及古****展厅扣押到部分涉案红木家具。
被告人温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郭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大红酸枝沙发等家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签订合同,在对方给付货物后逃避支付货款,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00.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温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亚杰
检察官助理:陈颖蕾
2020年4月29日
附:
(一)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五)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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