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泮华敏,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片**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住浙江省三门县**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片**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泮华敏、王某甲、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泮华敏为“平心在线”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客服,负责联系赌客、协调投注事宜。其中包括帮助被告人王某甲获取代理账号、帮助被告人马某某获取返点等。除作为工作人员外,被告人泮华敏还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微信联系、当面交易、电话联系等方式把加了筹码的赌博账号提供给赌客何某某、俞某某投注参赌,并从赌博网站获取返点。其中出码给何某某122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出码给俞某某8000元,累计出码130000元。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被告人泮华敏获取“平心在线”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和密码后,通过微信联系、当面交易、电话联系等方式把加了筹码的赌博账号提供给赌客俞某某投注参赌,累计出码114100元,并从赌博网站获取返点、从俞某某处收取费用。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从上家处获取“平心在线”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后,通过微信联系、当面交易、电话联系等方式把加了筹码的赌博账号提供给赌客周某某、俞某某投注参赌,并通过被告人泮华敏从赌博网站获取返点。其中出码给周某某76500元,出码给俞某某5000元,累计出码81500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泮华敏、王某甲、马某某在浙江省三门县被抓获。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均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账单详情、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通话记录等;
2.证人王某乙、祁某某、王某丙、罗某某、俞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泮华敏、王某甲、马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泮华敏、王某甲、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华敏、王某甲、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泮华敏还作为客服并收取工资,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泮华敏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泮华敏作为客服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泮华敏、王某甲、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泮华敏、王某甲、马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倩颖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泮华敏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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