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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30117****,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王岗乡***。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驾驶豫R0RK**号小型轿车沿镇平县2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杨营镇老蒋坡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温**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温**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当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事故责任认定:杨*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温**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杨*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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