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3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桐庐县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1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沈某某自己投资ST区块链业务约10万元并全部亏损。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沈某某以相亲交友为名,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投资ST区块链金融稳赚不赔、赔钱了由其承担损失,虚构ST区块链金融业务系国家扶持项目、投资有名额限制的事实,诱使被害人张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50号向被告人沈某某指定的黄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455000元。黄某某每次收到钱款后向沈春鹤工商银行账户(该账户实际由沈某某控制使用)转款人民币52180元,向王某某建行账户转款人民币211495元,向申某某建行账户转款人民币203945元。
2018年2月2日、3日、5日、11日,被告人沈某某转给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5800元;2018年6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转给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家属将赃款人民币422900元退还至侦查机关,赃款现由侦查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范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4.受到案经过、收条、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非党员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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