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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住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7月12日23时30分,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在蒲江县寿安镇和平大桥桥上被蒲江县公安局寿安镇派出所执勤民警挡获,沈某某情绪激动,不配合民警执法,后被民警带回寿安派出所办案区. 蒲江县**局**派出所**王某某在对沈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时,沈某某一直不配合,沈某某用手指戳王某某的脸部,并用脚踹王某某的大腿,造成王某某脸部及大腿受伤。

2. 2020年7月12 日22时5 1分,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蒲江县寿安街道利民路南段和平大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沈某某进行检测,沈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36m g / 100 mL 。沈某某血液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 成公交鉴(醇)字[2020]0107342号)鉴定: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5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酒精浓度达157.5 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沈某某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文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蒲江到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讯证》、《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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