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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2008年2月1日因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9月6日因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7月26日因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4日,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4日晚,被告人沈某某窜至兰溪市诸葛镇万田村,将被害人童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金大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售给他人,被盗电动车因无实物且资料不详无法鉴定价值。

2.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沈某某窜至兰溪市兰江街道浩塘头前鲍村,将被害人鲍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小飞哥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拆除电瓶后遗弃在兰溪市诸葛镇厚伦方村广场上。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窜至兰溪市诸葛镇厚伦方村,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厚伦方村家门口的一辆鑫旺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拆除电瓶后遗弃在兰溪市兰江街道下金村拆迁区域池塘边。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870元。

被告人沈某某将盗窃的小飞哥牌、鑫旺牌电动车上拆卸下来的电瓶,以9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兰溪市兰江街道**路**号附近的废品收购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蒋某某、陆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童某某、鲍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鑫旺牌电动三轮车等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倩

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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