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组**号,住阳新县**镇**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阳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5日至10月5日、2019年11月5日至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汪某某从他人处得知武阳一级公路阳新县**至**段公路两侧景观绿化工程(第二标段)想以6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包后,先是在未获得该工程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已经取得该工程并将该工程交由余某某、某某某二人承建,收取二人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随后在自己没有资金且多方欠债的情况下找到吴某某合作,以合伙承接工程的名义告诉对方称需要50万元转包该工程并约定每人出资25万元来承接该工程,吴某某听后表示同意并按照汪某某的要求将25万元交给对方。被告人汪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一是没有用于工程承接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他开支,二是在吴某某追问该工程情况时谎称正在施工,随后于2016年2月2日外出逃匿直至2019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收条、合同协议书、银行账户明细、到案经过及人员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余某某、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志繁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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