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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2242000********,纳西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社**队**号。被告人樊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樊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樊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1日将该案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某某于2018年10月,在江西省南昌县加入“姬佩诗化妆品有限公司”诈骗团伙并担任业务员,该公司先后在江西省九江市、宜春市、南昌县等地,以“累计投资加套(每套2900元)达一定数额,可以升职获得高工资发财”为诱饵,拉拢成员入伙从事诈骗活动,并统一安排团伙成员吃住、集中培训诈骗业务。该公司至上而下分设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等职务,由“小主任”协助帮忙管理、培训、指导“业务员”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加陌生男性为好友,假装与其谈恋爱取得对方信任,后虚构“没有路费过来见面“没钱看病”“没钱充手机话费”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樊某某于2018年10月加入诈骗团伙后担任业务员,骗取被害人常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07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被告人樊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550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樊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940余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樊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共计人民币8240余元。

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财付通记录、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丁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伙同他人以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社**队**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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