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22日,被告人江某某利用乌鲁木齐市**公司与北屯**公司签订资质办理协议,为北屯**公司代办资质升级及新增资质业务,因北屯**公司无法提供资质材料,不能办理新增资质,江某某通过他人伪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证并交付北屯**公司投标使用。
2、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利用乌鲁木齐市**公司与阿勒泰市**公司签订资质办理协议,为阿勒泰市**公司代办资质升级及新增资质业务,因阿勒泰市**公司无法提供资质材料,不能办理新增资质,江某某通过他人伪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证并交付阿勒泰市**公司投标使用。
3、2015年6月3日,被告人江某某利用乌鲁木齐**公司与新疆丰庆**公司签订资质办理协议,为新疆丰庆**公司代办资质,因新疆丰庆**公司无法提供资质材料,不能办理新增资质,江某某通过他人伪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证并交付新疆丰庆**公司投标使用。
经侦查,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17时许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三道湾路体育公园后门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资质办理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等;
2.证人赵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成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乌鲁木齐文检技术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非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清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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