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段志小,男性,汉族,199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5XXXXXXXX,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逮捕。没有刑事、行政处罚记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志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段志小虚构承包了喀什市行政审批局、喀什地区公安局等单位食堂的事实,邀请被害人程某某、张某某投资获利,程某某、张某某信以为真,多次向段志小支付投资款。经核算,程某某被骗43万余元,张某某被骗11万余元。段志小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投资亏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段志小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程某某、张某某陈述、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志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 海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副本7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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