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段春华,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1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号。被告人段春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广州市**商务酒店工作,住广州市**商务酒店(户籍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春华、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3日告知了被告人段春华、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段春华、邹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13日依法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10月30日、2019年1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5月份,被告人段春华虚构一笔价值50余万美元、买方为Sportailor Textile(UK)Ltd公司的服装订单让被告人邹某某寻找厂家生产,后被告人邹某某将该服装订单交由江阴市**呢绒有限公司生产,并签订生产合同,约定相关佣金支付条款。同时被告人段春华又通过邓某某、朱某某,以支付开证费的方式,以AURA LIMITED公司的名义向江阴市**呢绒有限公司开具信用证,以此骗取江阴市**呢绒有限公司负责人龚某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段春华指使被告人邹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7月向江阴市**呢绒有限公司负责人龚某某先行收取佣金人民币370206元, 2016年8月底、9月初,被告人邹某某在明知上述服装订单为虚假订单的情况下,仍受被告人段春华指使再次向江阴市**呢绒有限公司负责人龚某某收取后续佣金人民币224000元,案发后,造成江阴市**呢绒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量货物积压。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已退赔江阴市**呢绒有限公司负责人龚某某人民币10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信用证、验货报告、协议书、借条、声明、银行交易记录、工商登记资料、收条、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春华、邹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春华、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段春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邹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春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 敏
代理检察员:赵晓炜
2019年 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段春华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社区**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