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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Comments0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钟庭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兴国县**乡**村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容留卖淫罪,2020年1月20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兴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庭军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钟庭军在兴国县**镇**道**号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某某宾馆(公寓)值守时,面对前来开房的付某、钟某园、范某某(均另案处理),将自己居住的201房免费提供给三人使用。而后,被告人钟庭军进入该房间时,发现三人正准备吸食毒品,随后李某(另案处理)携带用于吸毒的锡纸、吸管进入该房间。五人利用矿泉水瓶、吸管现场制作冰壶,将付勇带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个,约0.8克)一起吸食殆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范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钟庭军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庭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庭军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庭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庭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庭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相铧

检察官助理:吕媛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钟庭军现羁押在兴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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