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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盗窃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2********,汉族,文盲,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号,原住本市********号,现典租于本市西环一民房。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羊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樊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樊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羊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左右,被告人樊某某在本市新西路与朱大路路口东侧,乘隙窃得羊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777元的白色新日牌电瓶车1辆。

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樊某某盗窃的电瓶车1辆,已发还被害人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电瓶车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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