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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放火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家中喝酒后,因想起岳父梁某甲与邻居王某某存在土地矛盾纠纷一事,遂产生威胁报复的心理。被告人梁某某从位于南安市**镇**村**路**号**楼车库旁角落拿走存放的装有汽油的汽油桶,到南安市**镇**村**村**号王某某家中。被告人梁某某进门后就在王某某家一楼大厅泼洒汽油并扬言要点火。王某某及在场的梁某乙等人立即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制止,同时王某某从被告人梁某某口袋中抢走打火机。

2020年2月22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某家属梁某丙(1376322****),得知被告人梁某某在南安市医院治疗,立即前往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传唤。

2020年2月22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5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归案经过报告书、话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疾病诊断证明书。

7.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8.电子数据:监控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放火毁损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月娇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二册及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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