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6〕906号
被告人桑某某,女,****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7326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 2015 年12 月15 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 年左右,被告人桑某某未依法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街道办事处**村,找来推土机将山坡上的一处林地推平,又在平整好的林地内修建了四座育苗室的地基,因没钱继续修建育苗室,桑某某找到魏某某,并与魏某某约定,由桑某某负责找工人施工和办理占地手续,魏某某只负责投钱,育苗室建成后利润平分。随后,桑某某雇佣工人花两三年的时间修建起四座育苗室。经现场勘查,桑某某非法占用防护林地建育苗室的面积为7. 16 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等;2. 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荆某甲、荆某乙、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育苗室占用林地现场勘察报告;5.勘验、检察、辨认笔录:现场勘察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丽
检 察 员:蔡秀娟
2016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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