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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施某某开设赌场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幢**室。2016年11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鲁文杰,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施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岑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某某老浦江64号。2017年11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孙迪波,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宁波市杭州湾新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施某某、岑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岑某某施某某岑某某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被告人施某某、桑某某从上家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及密码后,提供给被告人岑某某、陈某某等人用于开设百家乐钓鱼台赌场或提供给赌客投注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3.3万元以上。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岑某某从被告人施某某、桑某某等人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及密码后,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58号楼的租房内开设百家乐钓鱼台赌场,提供给徐某某其、胡某某、等人投注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万元以上。

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告人施某某、桑某某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及密码后,提供给史某乙、胡某某等人投注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8万元以上。

到案后,被告人桑某某、施某某、岑某某、陈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5部、电脑主机1台;

2.书证:案件相关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桑某某、施某某、岑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施某某、岑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鲁文杰、孙迪波分别提出了被告人桑某某、岑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施某某、岑某某、陈某某单独或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施某某、岑某某、陈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2020930

附:

1.被告人桑某某、岑某某现均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施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的住所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宁波市杭州湾新区**镇**村的住所候审。

2.量刑建议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赃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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