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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福州市晋安区**文具店经营者,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20年9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0时许,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民警在对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一文具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林某甲在店内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及参与“六合彩”赌博的违法人员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同时还在现场提取到用于“六合彩”揽注的手机1部、收款收据102张。经查,被告人林某甲从2019年2月开始,通过“彩票518”平台注册账号用于“六合彩”投注,然后在其经营的文具店内收取赌徒购买“六合彩”的赌资,并在“彩票518”平台帮助赌徒下注,按照平台赔率每注1赔48、其本人与赌徒的赔率每注1赔43的模式从中获利。经审计,被告人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揽注猜码,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29590元,违法获利人民币17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到的作案用手机以及收款收据等的照片;

2.书证:全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赵某某、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5.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闽海财审字[2020]第867号专项审计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数额达人民币1295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英华

检  察  官:蒋  超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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