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90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梯**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9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9日两次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还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林某甲以自己的名义跟狮子国际证券平台签订合作合同,并交由王某甲(已判决)经营。此后,王某甲在福州市晋安区**大厦,独资成立福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雇请阙某某、郑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为公司的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证券分析师,相继在58同城网等招聘了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林某乙(均已判决)等40余人为业务员;上述人员通过QQ专门在男同性恋交友群中结交好友发展暧昧关系,骗取他人的信任后,编造自己有港股、原油期货等投资经历,谎称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获取到高额利润,并发送虚假的投资盈利截图进一步取信对方,引诱对方到公司指定的“狮子国际证券”、“三甲金融”平台开户入金炒港股、原油期货,再将吴某某以专业分析师的身份引荐给对方,向对方虚构并推送一些利空、利好消息,诱导对方频繁操作,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经查,通过利用狮子国际证券、三甲金融等平台非法从事境外证券、原油期货交易业务,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670.5万元,其中客户每交易一手价格为500美元的美原油期货需向平台缴纳70美元手续费,王某甲的**公司可从中获取50美元的返佣;返佣由被告人林某甲通过其本人名下建设银行卡接收狮子国际证券平台的返佣费,然后再通过手机网银转账支付给王某甲。经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项审计,证实通过对王某甲平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以及相关笔录列示的内容进行汇总统计及计算,王某甲的账户从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1月4日共收到被告人林某甲转入的金额为人民币101.66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同案人《起诉书》、银行账户清单及洗单汇总表;
3.证人张某某、胡某某、吕某某、华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王某甲、阙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闽海财专审字(2018)第639号、678号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补充说明;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与人结伙,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670.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英华
检察官助理:林怀德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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