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2********,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4月16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6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晚,被告人杨某甲在家喝酒后,对其父亲石某某称自己有一把枪,然后将其持有的改装后的射钉枪从家中拿出并放在桌上,石某某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民警调查得知,杨某甲于2019年10月份左右在**梁上捡到该射钉枪和五发空炮弹,后杨某甲将该枪藏在其家中,并在家中无人时将其中的四发击发。后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持有的改装后的射钉枪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石某某、杨某乙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春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