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97********,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镇**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星耀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2020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在荣成地产上班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冒用唐某某的名义高价月租租下杨某甲位于官渡区**花园**幢**号房屋,后又将该房屋低价年租转租给田某某,并收取一年租金。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冒充杨某甲向被害人田某某借款5000元。
2019年6月份,被害人王某某将冷某某委托其管理的海运花园2栋1单元1301号房屋交荣成地产托管,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房东冷某某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唐某某,收取唐某某9500元租金后,未实际交付给被害人王某某。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在荣成地产上班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冒用黄某某的名义与刘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东付某某名下的官渡区海运花园2栋3单元401号房屋出租给刘某某,收取刘某某一年租金21000元,后仅交付被害人付某某2000元租房定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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