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抢劫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号,1995年6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一年;1996年2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月22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与夏某某(已判决)商量好抢劫夏某某在美容厅的同事贾某某的钱。2001年10月7日,杨某某和夏某某先在龙南县城买了刀和胶带,后由夏某某在龙南县城“***宾馆”402号房以赖某某的名义开了一间房,第二天即10月8日,夏某某以下县城买衣服的名义把贾某某骗至“***宾馆”402号房。在房间里,杨某某和夏某某对贾某某进行胁迫,要求她把身上的钱交出来。夏某某从贾某某包里拿出一本存折,向贾某某逼问到密码,然后由杨某某在房间看着贾某某,夏某某则至银行把贾某某存折里的八千余元钱取出后回至402号房。夏某某和杨某某随后离开了宾馆,离开时,为防止贾某某报案,二人用胶带纸把贾某某的嘴巴封住,双手双脚捆绑后再绑在卫生间水管上。

2020年10月25日,杨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翠竹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威胁方式,伙同夏平辉强行劫取他人现金八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同时,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龙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_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