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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0********,汉族,大学本科,朝阳**中心**院**,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道**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N****B号小型轿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到18km+800m路段时,与行人孔某某相撞,造成孔某某当场死亡。经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孔某某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致头部及颈椎损伤死亡。经朝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8日,朝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案。2020年8月15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任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2020]病鉴字第1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过失犯罪,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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