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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9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朱金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渝A6****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穆某某行驶至丰都县三合街道寨子沟路段遇丰都县公安局民警开展酒驾检查,检查过程中杨某某为逃避查处驾驶车辆逃跑,后民警驾驶警车追缉。逃跑过程中,杨某某在马鞍山路红绿灯路口上行路段驾驶车辆撞击追缉的警车后继续逃跑,行驶至金科售楼部路段时见前方有警车拦截,仍不停车接受检查驾驶车辆冲撞拦截的警车,后在民警对其进行控制准备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的过程中又采取脚踢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导致执法民警杨某某、辅警罗某某、秦某某受伤以及两辆执法警车受损的严重后果。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民警杨洪的伤情为轻微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鉴(临床)[2020]62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逃避查处,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邓玉容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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