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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路**号**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鄂J****5牌二轮摩托车在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知音红绿灯路段与被害人万某某驾驶的鄂J****3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浠水县公安局民警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并对其抽血取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送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6.87mg/100ml。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万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万某某的损失,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警调度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委托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浠水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轮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2个半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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