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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罪)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河北省昌黎县**镇**街**组**号,无前科。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家中吃晚饭时饮酒,后驾驶冀CGQ983号小型轿车沿地王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学院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昌黎县人民医院抽血化验。经昌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107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盘一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凤梅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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