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84********,水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现暂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22时47分,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驾驶无牌两轮普通摩托车从湛江市遂溪县**镇往湛江市麻某某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某某**路口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检验结果为166.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公茂
检察官助理 许凤芬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359543****。
2. 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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