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569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8月26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至本区**路**号**名品店内,向该店员工许某某谎称其为老板的朋友骗取其信任。后谎称要售卖的卡地亚项链系从美国购买的正品,谎称可提供正品卡地亚项链证书、发票、包装盒,将仿冒的项链以人民币1.7万元的价格卖与该店,骗得钱款后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许某某、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使用假冒品牌项链骗取钱财的情况。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以及微信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被骗及财产损失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涉案手机、项链被扣押、调取的情况。
5.收条,证实被告人家属部分退赃的情况。
6.鉴定报告,证实涉案项链系假冒品。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前科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李某的到案经过、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如在审理阶段全额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欣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1份;
5.赃物随案移送;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