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诈骗罪、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局对面**台球厅**楼。2008年10月10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8日被该局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米某某(已判决)的指使下,伙同赵某某(已判决)、李某丙(已判决)等人在廊坊市广阳区**镇赵某某的理疗店内,对张某甲实施恐吓、殴打,强迫张某甲向李某甲借款100万元,并与李某甲签订了空白的借款合同及张某甲位于廊坊市广阳区**新区**室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让张某甲给李某甲书写了一份“收到购房款130万元”的收条。米某某在扣除之前张某甲的借款50万元、砍头息20万元、家访费2万元后,实际向张某甲给付借款人民币28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米某某、赵某某、李某丙、王某乙等人在张某甲背负高额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多次到张某甲位于廊坊市广阳区**新区**室家中对其家人进行滋扰,使用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讨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姚某某、张某乙、娄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米某某、赵某某、李某丙、王某甲、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搜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米某某、赵某某、李某丙、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本案辖区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且其伙同他人实施“软暴力”讨债,威胁、恐吓、滋扰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赵明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