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6407******,广东省廉江市人,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现住湛江市**区**镇**公园附近民居。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第一起: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陈某甲、陈某乙进入****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甲184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事后被被害人陈某甲发现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回800元给被害人,则被告人李某甲实际诈骗被害人陈某甲17600元。
第二起: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姚某甲儿子姚某乙进入****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姚某甲88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
第三起: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杜某甲进入****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杜某甲65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
第四、五起: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进入****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20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
第六起: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谢某甲进入****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谢某甲2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
第七、八起: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黄某丙、陈某丙进入****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黄某丙、陈某丙95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
第九起: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全某甲进入湛江高铁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全某甲3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事后被被害人全某甲发现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回800元给被害人,则被告人李某甲实际诈骗被害人全某甲2200元。
第十起: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周某甲进入湛江高铁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周某甲7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事后被被害人周某甲发现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回6000元给被害人,则被告人李某甲实际诈骗被害人周某甲1000元。
第十一起: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林某乙儿子林某甲进入****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林某乙6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
第十二起: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乙亲戚黄某甲、孔某甲进入****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乙8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事后被被害人李某乙发现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回3000元给被害人,则被告人李某甲实际诈骗被害人李某乙5000元。
第十三起: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何某甲进入**中学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何某甲10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事后被被害人何某甲发现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回5900元给被害人,则被告人李某甲实际诈骗被害人何某甲4100元。
第十四起: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甲孩子进入**区中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甲8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
第十五起: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陈某甲女儿陈某乙进入**区中心小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甲8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
第十六起: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许某甲女儿游某甲进入**区第二小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许某甲6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事后被被害人许某甲发现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回2500元给被害人,则被告人李某甲实际诈骗被害人许某甲3500元。
第十七起: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陈某丁儿子黄某丁进入**区**中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丁73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事后被被害人陈某丁发现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回5000元给被害人,则被告人李某甲实际诈骗被害人陈某丁2300元。
第十八起:2018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林某丙孩子进入**区**中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林某丙85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
第十九起: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安排被害人陈某戊及其朋友陈某己、杨某甲进入****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戊9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事后被被害人陈某戊发现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回500元给被害人,则被告人李某甲实际诈骗被害人陈某戊8500元。
第二十起: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安排被害人陈某辛两个女儿陈某壬、陈某子进入****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辛13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事后被被害人陈某辛发现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回4000元给被害人,则被告人李某甲实际诈骗被害人陈某辛9000元。
第二十一起: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安排被害人曹某甲妻子陆某甲进入****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曹某甲21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事后被被害人曹某甲发现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回5000元给被害人,则被告人李某甲实际诈骗被害人曹某甲16000元。
第二十二起: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安排被害人叶某甲小舅子进入****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叶某甲4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事后被被害人叶某甲发现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回1000元给被害人,则被告人李某甲实际诈骗被害人叶某甲3000元。
第二十三起: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安排被害人梁某甲进入湛江市**附属**学校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梁某甲223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事后被被害人梁某甲发现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回5000元给被害人,则被告人李某甲实际诈骗被害人梁某甲17300元。
第二十四起: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安排被害人王某甲亲戚陈某丑进入**市**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2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
第二十五起: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安排被害人全某甲进入湛江市高铁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全某甲2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事后被被害人全某甲发现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回1000元给被害人,则被告人李某甲实际诈骗被害人全某甲1000元。
第二十六起: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安排被害人王某甲进入**市**客运站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8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费。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以上被害人共计款项1778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其所承租的位于廉江市**路**居委会**幼儿园附近的出租房,现场扣押了“湛江市****实验学校”印章一枚、“广东省广州市**公司**分公司专用章”印章一枚。经查实,该两枚印章均是被告人李某甲伪造的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诈骗情况简图(本人承认)、被害人指认李某甲诈骗情况简图;
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5、银行流水记录(何某甲)、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明;
7、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8、辨认笔录;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10、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11、证人李某丙、罗某甲、罗某乙、游某乙、陆某甲的证言;
12、被害人陈某甲、姚某甲、杜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谢某甲、黄某丙、陈某丙、全某甲、周某甲、林某乙、李某乙、何某甲、张某甲、陈某甲、许某甲、陈某丁、林某丙、陈某戊、陈某寅、廖某甲、陈某辛、曹某甲、叶某甲、梁某甲、王某甲、全某甲、李某丁、王某甲的陈述;
1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177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两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诈骗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公司印章罪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19年10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柒册,光碟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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