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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卢某某生熟睡之机,从被害人的左边裤袋中盗走VIVO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的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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