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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非法采矿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二部刑诉〔2020〕Z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现住牙克石市**街**楼**号**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并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现住牙克石市**居**公寓,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并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现住牙克石市**城**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并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由牙克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3月31日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指定额尔古纳市公安局管辖,2020年4月23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牙克石市政府为建设兴安新城调顺湖游乐场项目,将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商引资进入牙克石市建设雅克萨大桥及引线工程、规划一路工程,市政府无偿提供雅克萨大桥北侧砂场为临时取料场,同时规定该砂场所采砂石只能供给雅克萨大桥建设用。2018年牙克石市政府为建设雅克萨大街西延工程再次同意该工程在雅克萨大桥原砂坑取砂石料,不得外销。南通大通公司聘用被告人李某甲为材料采购部经理。南通大通公司、政府共同指定李某甲管理政府配套的指定砂场,南通大通公司付给李某甲砂石款。经李某甲同意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开始采砂、2016年被告人王某乙开始采砂,同时约定王某乙、王某甲采砂混砂按7元每立方米、细砂35元每立方米给付二人工钱,未经李某甲允许不能将砂场砂石运输到外面。2017年9月18日牙克石市水利局通知南通大通公司立即采砂行为,并要求每个砂堆要进行平整、将采挖的弃料、堆积体和砂石成品及时清运。2018年9月29日牙克石市水利局通知南通大通公司立即停止采砂作业,并将已开采的砂石进行平整和及时清运,将所有设备清理出场地。李某甲在收到通知后告诉王某乙、王某甲水利局的要求,同时要求二人及时平整场地、恢复植被。二人向李某甲请示将砂场未用完砂石外销给其他人以赚取平整场地、恢复植被费等费用。李某甲默许二人可以将砂石外销。经额尔古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7年王某乙在平整场地期间卖给牙克石中合商砼站河砂17447立方米、河流石7218.4立方米,共获利人民币1,155,096元;2018年恢复场地时王某乙卖给恒鑫商砼站河流石获利人民币647,465.23元;2018年恢复场地时王某甲卖给恒泰商砼站砂石获利人民币783,266.50元;卖给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某某0.8细砂8739立方米、0.6细砂3669立方米、混砂1724立方米、河流石4966立方米、废料5105立方米,获利人民币997,717.00元。2017年王某乙在平整场地期间卖给翟某某人民币18.4万元砂石;王某甲在平整场地期间卖给翟某某人民币45万元砂石。2017年、2018年王某乙、王某甲分别按照李某甲的要求雇车、雇人将自己开采的砂坑填平用黑土覆盖表面。除去油费、车费、人工费等平整场地的费用,剩余获利的钱款王某乙、王某甲自用。王某乙共获利人民币1,986,561.23元,王某甲共获利人民币2,230,983.50元,涉案矿产品总价值为人民币4,217,544.73元。王某乙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986,561.23元,王某甲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230,983.50元,李某甲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217,544.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采砂船照片;2.书证:指定管辖批复、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关于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罪名变更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缴款单、情况说明、关于雅克萨砂石料场占地区域情况说明、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砂石场申请报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牙克石市兴安新城,调顺湖游乐场建设工程”的立项报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配置雅克萨大街西延工程石料厂的批复、牙克石市水利局关于雅克萨大街西延工程砂石料场的情况说明、牙克石市水利局关于雅克萨大街西延工程砂石料场相关事宜意见的报告、牙克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配置雅克萨大街西延工程砂石料厂的请示、牙克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阅办单、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报告、牙克石市水利局关于规划五路工程砂取料的报告、牙克石市水利局说明、2018年牙克石市水利局关于停止采砂作业的通知、2017年牙克石市水利局关于停止采砂作业的通知、牙克石市农牧业局关于牙工管字[2018]52号文件的情况说明、牙克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雅克萨大街西延筑路工程临时取料点情况的报告、供货合同、牙克石工程项目人员工资核算表、银行凭证、收条、聘用书、王某乙外销给牙克石中合商砼站砂石票据、王某乙外销给恒鑫商砼站砂石记账明细、王某甲外销给魏某某砂石证据、王某甲外销给恒泰商砼站砂记账明细;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12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额尔古纳市价格认证中心额价认定字(202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2017年9月、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在管理经牙克石政府指定的不允许外销的雅克萨砂场期间,允许知情的被告人王某乙、被告人王某甲将已开采砂石外销给雅克萨大桥、西延工程和规划一路施工单位以外的单位及个人,获得的利益用于平整场地、恢复植被及人工费等费用。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情节特别严重,符合《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如在法院审理期间全部退赃,调整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如在法院审理期间全部退赃,调整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如在法院审理期间全部退赃,调整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涉案的五艘采砂船建议应依法进行收缴,扣押被告人李某甲的黑色蒙E*****号吉普牌汽车一辆、红色蒙E*****号嘉恒QX80汽车一辆、黑色蒙E*****号传祺牌汽车一辆、牙克石市**综合楼**室(房产权号1140********)一处,因与案件无关,建议依法返还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玉茹、宝江

检察官助理:孟影

2020年9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牙克石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起诉书一式十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式二份一并移送。

 3.涉案的五艘采砂船因不便移动存放在牙克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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