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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0********,拉祜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澜沧县公安局木戛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走访工作时,当日9时40分许,民警在**乡**村**寨自家中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当场从其身穿的上衣口袋查获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共计净重31.47克、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3袋,共计净重12.9克,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鸦片1坨,净重15.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检察官助理:罗梦君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数据光盘2张,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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