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兴昌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兴昌路桥上时,与万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万某某受伤,车辆损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检验鉴定:李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08.764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艳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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