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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中、黄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李建中,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建中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再次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90********,土家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区**乡**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8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公馆**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金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中、黄某某、马某某、姚某甲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将该案退回宝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宝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11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李建中在闲聊软件中开设群名称为“佛爷中中(麻将“中”图片)20-分”、“佛爷中中(麻将“中”图片)30-分”、“佛爷中中(麻将“中”图片)40-分”、“佛爷中中(麻将“中”图片)50-分”的赌博群,召集群成员在“17玩游戏”APP中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后由玩家根据输赢积分在赌博群中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李建中为赌博群群主,其雇佣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姚某甲、周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博群管理员,负责赌博群管理并以麻将游戏“房间费”的名义,共收取“水子钱”人民币2300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为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获利为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姚某甲非法获利为人民币16000元。

被告人李建中、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马某某、姚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姚某甲已退出各自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建中、黄某某、马某某、姚某甲供述和辩解;

4.宝某某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中、黄某某、马某某、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中、黄某某、马某某、姚某甲利用信息网络设立闲聊赌博群,为赌博行为提供平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中、黄某某、马某某、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中、黄某某、马某某、姚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建中、黄某某、马某某、姚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建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姚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姚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建中、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中、黄某某、马某某、姚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文燕

检察官助理:刘金龙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建中、黄某某、马某某、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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