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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传播性病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村**号2021年1月11日因卖淫被青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朱某某在丽水市人民医院就诊时被确诊患有严重性病梅毒。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梅毒的情况下,仍在青田县温溪镇打铁埠51号房间内卖淫,并被青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查,被告人朱某某梅毒螺旋全特异抗体检查结果为阳性,梅毒甲苯红不加热试验检查结果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就诊记录等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

2.证人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仍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留晓一

检察官助理:罗马茜茜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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