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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朱某某,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8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德**楼盘**员,住湖南省新田县****。2018年4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行政拘留五日。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潘某某在建德市**售楼处发生口角。被告人朱某某因被潘某某辱骂,即上前拳打潘某某脸、背等处,致潘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鼻中隔前部骨折。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人民币三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体表伤情原始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张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碧林

检察官助理:李丹

2020415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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