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路**房(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2008年7月31日被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朱某某陆续购买了制贩假证的电脑、手机、打印机、过塑机及各类假证件模板等工具,并申请了四个作案微信,分别为“快速办证”、“快速办证、文凭、印章”、“办文凭:各种证件”、“文凭印章证件制作”,以购买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新建居委会的车库作为工作室,从事制贩假证的非法活动。朱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发朋友圈宣传制作假证件、印章以及通过朋友介绍,制贩了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共338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共37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共4个。具体如下:
2020年5月19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朱某某工作室内扣押了国家机关证件278个,国家机关印章41个,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共26个。此外,从朱某某四个作案微信中提取到了其制贩的国家机关证件19个,其中含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4个,事业单位、公司印章11个,身份证件4个。
2020年5月18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传唤到案。2020年5月21日,朱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至双峰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证件、印章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微信截图、假证件、印章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搜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朱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良
助 理:王杰燕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手机2个,假证件、印章1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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